《剑桥中国晚清史》第01节 农业


中国的农业虽然发生了细枝末节的变化,某些部分的规模或质量方面有了改变,但它的技术与组织,1911年与1870年相去不远。(甚至进入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它基本上仍保持不变。)这段时期的主要变化是:人口有了缓慢的、但是可以觉察到的增长,但耕地没有相应的扩大;随之而来的是每人平均田地面积的缩小,特别在华北更是如此;种植作物类型有了变化,这部分是人与地之比日趋不利所致,部分是对国外市场新出现的机会的反应;作为农民手工业的纺纱业出现了绝对的和相对的衰落,以及为了应付这种衰落而出现了农村非农业收入来源的部分再组合;在发展中的条约口岸附近的内地的土地占有形式,与中国大部分农村内地的土地占有形式出现了某种差别;把各种土地使用的法定形式的差别加以消灭的那种早已在进行的过程已经完成。

有关十九世纪后半期人口统计方面的有用的资料当然不可能得到。官方估计十九世纪四十年代的中国人口略为超过四亿人;有人争辩说,这个估计数虽然不能说十分精确,但相对地说是可靠的。太平天国之乱和十九世纪中期的其他大起义不但使人口大量减少(特别在华中),而且又造成了经过整顿的保甲制(这项制度曾经收集了1776至1850年期间有关人口的比较可靠的资料)的崩溃。“从1851至1949年这一百年期间虽然可以取得各种数字,但对人口统计学者来说实际上是个空白。”

但是,根据足够的叙述性材料,即使不能测算出增加的数字,也可以断定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至王朝末年人口在缓慢地增长。从各省迁到未受严重损害的帝国西部和北部的移民,逐渐又重新住到饱受内战之苦的长江流域各省来了。在满洲王朝的最后四十年中,国内是比较安定的,与十九世纪中期相比,也是繁荣的。虽然中法战争和甲午战争在政治上和外交上有很大的重要性,但它们对人口并没有大的影响。1877至1878年中国北部和西部的大饥荒以及1892至1894年和1900年的几次较小的但仍很严重的饥荒无疑会使人口暂时减少。由旱涝造成的这类危机在过去经常发生,而且在二十世纪中也反复出现(例如1920至1921年、1928年、1931年的几次天灾)。它们是许多“不发达”

国家人口统计类型中特有的内在组成部分,这种类型中高而动荡不定的死亡率和高而相对稳定的出生率结合在一起,就造成了人口缓慢的、但是大量的增长。

但是增长了多少?乔启明和J.L.巴克在1924至1925年观察了四个省的4,216家农户的出生率和死亡率后,估计中国的农村人口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至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期间每年的平均增长率可能为1.4%。这样的增长率如果持续不断的话,就会使人口在这七十年中翻一番;从表面上看,它作为一个实际的长时期的平均数是太高了,不过在短时期内对某些地区可能是正确的。1934年,实业部所属中央农业实验所根据它的农作物上报者收集的回顾性的、因而也是站不住脚的材料,提供了1873至1933年期间农村人口和农田面积变化状况的估计,我现在将它制为表二。表上显示,自1873至1913年的四十年中,人口增加了17%,即每年平均增加0.5%弱。假定1873年的总人口数在三亿五千万至四亿人之间,那么到1913年总数应到四亿一千万至四亿六千八百万之间。如果考虑到以下的事实:人口在十九世纪中期略多于四亿;太平天国战争和其他内战造成了严重的人口损失;经过多年战争和内战之后在中国进行的一次最接近于实际的人口调查算出1953年中国的人口数为五亿八千三百万人;那么1873至1913年的上述数字至少不是不合理的。

如表二所示,中央农业实验所调查的答复者报告说,他们所在的几个地方的农田面积与所发生的缓慢而持续不断的人口增长相比,并没有增加的迹象。随之产生的人-地比例状况的日趋不利可以从表三所表示的农田平均面积的历史性资料中反映出来(这些材料是巴克的实地调查员为他的有历史价值的土地利用研究工作收集的)。绝大部分巴克的答复者把报告中耕田平均面积

的缩小归因于他们所在地区人口的增加。在华北(巴克调查的冬小麦-高粱产区),农田平均面积的缩小比华中(大米-小麦和大米-茶叶产区)更为明显。这个差别可以归因于长江以南各省因太平军叛乱而造成的严重得多的人口损失,和随之产生的华中和华南人-地比例的暂时下降。随着从人口比较稠密的地区向这些当时人口相对地说比较少的省分移民,后者的人-地比例又向上升,于是在1900年以后,耕田的平均面积慢慢地缩小了。

虽然可以肯定1870至1911年期间农村的生活水平没有改善,但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随着人口的增长和耕田面积的缩小,就出现了农民生活水平急剧而长期的下降。各省向北京呈送的关于夏收和秋收情况的半年报告说明,在整个十九世纪的过程中确有下降的趋势。可以合理地认为,如表四所示,一定程度的恶化发生于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的灾难性叛乱时期。但根据帝国海关编的《海关贸易报告册》(简称《关册》)中所列每年地方作物状况的许多报告,并不能有力地证明1870年以后生活水平继续在下降。我怀疑,清王朝最后几十年期间上报的较严重的歉收情况,部分地反映了各省在大力抵制北京要求增加上缴税收额的迫切愿望,关于这种情况,将在下面讨论行政和经济时作详细的论述。此外,因叛乱引起的人口减少可称为马尔萨斯安全阀,它暂时减轻了人口对土地的难以承受的压力。

但总的说来,1870至1911年期间的农作物总产量很可能有所增加,足够养活更多的人口。但这种增加并不是由于农田技术或组织有了任何重大的变化。在十九世纪后半期,没有引进重要的新作物或新的种子品种(象清王朝在较早时期引进的玉米和早熟稻那样)。

此外在内战的中期,固定的设备又遭到严重的破坏,它们只能逐渐加以更替。灌溉、蓄水和治水以及储粮设备都没有扩建或改进到超过它们在十八世纪的水平。农作物产量的增加显然主要是因为农民转种了能在每个单位土地上获得更多粮食和收入、同时又需要更多劳动进行耕种的作物。二十世纪初期随着人-地比例继续日趋不利而出现的这种转种农作物情况,可在1904至1909年和1924至1929年这两段时期内关于种植作物亩数趋向的资料中表现出来,这些资料由J.L.巴克的调查员收集并扼要地在表五中列出。这些数字说明玉米、白薯和芝麻逐渐代替了作为粮食作物的大麦、高粱和小米,还说明象用来供应上海和天津不断发展的纺织厂的棉花这类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也在增加。不幸的是,1870—1911年期间甚至连这种能说明问题、但不完整的资料也没有;但是如果这类变化能够在政治不稳定和内战不断的民国初期发生,那么在清末几十年的相对安定的时期中发生同样的变化也不是不可信的。看一看1870至1911年农产品的输出趋势,便可以找到一些不完整的线索。

按价值计算,茶叶在1887年前是中国最重要的一项出口物,此后,它即被蚕丝超过。茶叶占总出口值的比率从1871年的54%一直下降到1898年的18%,进而下降到1906年的11%。虽然茶叶出口的绝对数量下降得没有那么猛,但这种情况的确说明了茶叶种植亩数在本文所讨论的四十年中没有增加。生丝和丝织品的出口量和出口值在这四十年中都增加了。这说明种植桑树和栎树的土地可能扩大。在华北和满洲用栎树叶来养蚕,蚕的丝织成的柞绸,是一种日益重要的出口丝织品。

从1888至1919年,除了1899年一年外,中国原棉的出口大于进口。这完全扭转了1870至1887年这段时期(1874年除外)的入超。乍看起来,原棉出口的增长可能有力地说明棉花作物总产量在清朝最后二十年中似乎大量增加了。但事实上并不那么简单。与棉花出口增加一起出现的情况是原棉价格的稳步上涨,同时又从印度和日本运进了价格较低的机制纱。把这三种趋向结合起来就可以看出:棉花产量没有增加或增加到足以满足国内和出口两者需要的程度;由此引起的国内棉和纱的较高价格促使纺织业者去购买较便宜的进口货;国内需要的减少随之又反过来抑制了增加原棉生产的兴趣。

有一种作物在十九世纪最后几十年肯定扩大了种植亩数,这就是鸦片。按价值计算,鸦片一项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前是中国最大宗的进口货。鸦片和棉制品合起来在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初期占中国总进口的三分之二;至1898年就下降到50%左右。下降完全是由于鸦片进口数量减少(鸦片价值没有下降,仍继续上升),虽然棉制品进口量仍迅速增加。鸦片进口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国内鸦片的种植逐步扩大。可惜还没有哪怕是可以大致计算一下因取代进口鸦片而开始种植罂粟花的土地面积的材料。清末民初鸦片单位价格的显著上涨是因它的数量减少而引起的市场投机造成的,而压缩数量是在法律上(如果不是事实上)对它查禁的第一步。鸦片的合法进口贸易在1917年底被取缔,但是,查禁国内种植鸦片所作努力的结果,往往随着在其境内种植罂粟花的地方军阀的道德观和财政需要而有所不同。

我们再根据1879至1915年期间出口数量和出口价值的材料来判断,看来大豆、油菜子、芝麻和花生的种植面积可能大量增加。在十九世纪九十年代以前,这些商品的贸易是微不足道的。从本世纪初开始,豆类产品和植物油的出口值激增,植物油大部分运往欧洲主要供制造肥皂之用,还向日本出口豆类、豆饼以及植物油。主要的生产和出口地区是满洲;日俄战争后人口从华北向满洲的流动可能与大豆种植的重大发展有关。此外,华北查禁鸦片作物的措施促使农民增加种植豆类、芝麻和花生,这样它们就成了代替鸦片的经济作物。另一方面,国内的消费形式同时也起了重大的变化,这表明,豆类和油类的新的出口与其说是表示作物的增加,不如说是把原来在国内消费的产品转用于出口。从十九世纪九十年代起,煤油进口迅速增加,它代替了较贵的、用以制造照明蜡烛和其他用途的蜡烛的植物油。因此,豆类和油类出口的迅速增加很可能夸大了1900年以前种植的作物种类变化的程度;但尽管如此,巴克的材料有力地说明了从二十世纪初期起,这些经济作物和其他经济作物的种植亩数的确增加了。

只可能对十九世纪末典型的一年的主要作物产量作出非常粗糙的估计。光绪版(1899年)《大清会典》中关于耕地面积的材料——经过一定的调整,1887年的官方数字为847,760,554亩——经细致分析是不完整的,从各个方面说都大大低估了实际种植面积。许多地方的基本测量单位是把不同等级的土地折成统一标准的“财政”亩;1712年以后开垦的一些土地仍未登记;地方权贵的财产在税册中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反映。也不清楚少报土地的精确数字,但根据巴克在1929—1933年农业调查的结果,把数字往上调整三分之一还是很保守的。这样,十九世纪后期的耕地(我假定它相当于作物种植面积)可能为1,130,344,579亩。还没有十九世纪各种作物种植总面积所占比重的详尽材料。但是,如果巴克作出的1929—1933年各作物百分比的平均数和中央农业实验所作出的1931—1937年的百分比平均数因表五所列1904—1909年和1930—1933年期间的变化趋势而被调整,人们就可能对清朝最后几十年的状况作出一个近似的估计。根据这些估计,表六至少可以提供一个关于十九世纪后期主要作物产量的似乎可信的测算。

纺纱业是十九世纪后期农村最重要的单项手工业,它的命运将在下一节讨论。在比较“发达”的长江下游地区(可能还有广东省),商业和制造业最为先进,外国贸易的冲击也最为厉害,那里的外居地主所有制在太平天国运动以后几十年中有所发展,这表现在发迹的商人、掮客和买办的商业利润投资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说,外居地主所有制的特点是:绝大部分的农村上层人物当然不住在他们土地所在的农村中;他们通常住在县城或村镇中。这种发展的表现形式之一是租栈的发展,个别商人(主要是城市商人)通过租栈把他们的土地和佃户委托给租栈主管理,并在缴清赋税和各种费用后按比例分得收入。不可能估计出这一现象的规模,但村松祐次所发现的事例足以证明,它至少在江南已经不是偶然的现象了。租栈主往往是农村上层(绅士)中的头面人物,他们能够求得官府的帮助来收租(甚至可以逮捕和拘禁欠租者)。即使在最讲仁爱的儒家地主户下租佃,农村的阶级关系也决不是作田园诗的合适题目,而十九世纪后期的外居地主制则更加苛刻,以致在二十世纪时已经变得令人不堪忍受了。

1887年清代的官方土地记录仍然记载,特别在华北和满洲,除了民田外,还存在着大量旗田、屯田和皇庄。这些都反映了早期满族统治者企图把适应满洲政治和社会结构的土地制度强加在被征服的中国的土地制度之上。实际上,到了十九世纪后期,除了田赋税率有差别外,早期的区别差不多已不复存在了。人口的增长、微薄的官俸以及土地私有这一中国基本制度的压倒一切的影响,这三者合起来的影响实际上几乎把各种各样土地使用的法定形式统一起来了。旗地与民田一样,也分成被汉族佃户耕种的分散的小块土地,它们通过种种花招而被自由地租赁、抵押或买卖。

一般地说,某种形式的官地、租栈地和民田通常并不象连成一片的地产那样雇佣农业劳动力来耕种。“资本主义”的商业耕种方式依然少见,这是晚清农业的几个特征中的第一个,我在前面已经列举了几个变化,但这个特征保持不变。可以举出在整个十九世纪中官吏、富绅和垄断商人拥地超过一万亩的例子,但拥有这样大的产业毕竟是很不寻常的。晚清中国的土地所有是不平均的,但比得上欧洲和亚洲其他地方的大地产或者美国的大牧场和商业农场的农业地产的却很少。土地拥有者通常包括从在华北拥地大约二、三十亩和在南方拥地12—15亩的自耕农起,直到一般拥地也许100—150亩的大约二百万户缙绅家庭止,后者的大部分土地通常租给佃户耕种。与二十世纪一样,租佃在南方(“产米区”)要比北方(“产麦区”)普遍得多;又象以后几十年那样,也许有50%的农户可以定为佃农和部分自耕农。在遭受长期饥荒的区域和在大商区中心附近的地区,可以看到租佃关系日益增加的某些迹象,但是足以说明在清朝最后四十年中土地使用形式发生激烈变化的证据还很少。

地租以货币或实物缴付;如果缴实物,地租一般为主要作物的50%。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上报的现金地租每亩从0.6两到2.66两不等,这接近当地地价的5%到10%。(参照中央农业实验所的估计,它算出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平均现金地租为地价的11%。)这表明在扣除赋税和其他费用后,土地投资的回收率虽然在政局稳定时还比较保险,但它还只是商业或放债回收率10%至20%的一半。这种较低的回收率很可能限制了使土地所有制日益集中的任何趋势。租佃的真正负担在于地租以外租佃契约中的其他规定。可以找到十九世纪时期契约中规定条件较好和较差的个别事例(表现在劳务、短期租借和地租押金等方面),但我们还没有系统的证据作为根据来断定,十九世纪后期的状况是愈来愈坏,而不是无数穷人在维持着悲惨的生活现状。

村松教授发现,在1905至1917年期间地主租栈的地租收入激增,这个证据的确提醒了人们,地方上层人物能够把王朝最后十年因增加税收而产生的负担转嫁给佃农。这些增加的税收(详下)在各省征收,因为要筹集庚子赔款的资金。由于有权势的地主历来能够逃避他们按比例负担的普通税赋定额(最常见的方式就是不缴或只缴一部分“附加税”,这种税随着时间的推移,已加在名义上的田赋定额之中),所以很可能自耕农和大地主的佃户最后负担的增税中的那一部分会高得不成比例。

最突出的事实是,农业制度自始至终稳定,而不是偏离传统的标准而上下波动。这种平衡被维持在构成中国人口80%的绝大多数农户所过的很低的生活水平上。不但有水灾、饥馑、疫疠等危害肆虐,而且还缺乏廉价的大规模运输工具和有效的中央政府,后者本来是可以在余缺地区之间调剂资金和粮食的。很少农民能够现实地指望过得比其父辈和祖辈更好。但在声势浩大的太平军起义和捻军起义之后,再没有大规模的农民叛乱来威胁清政府或绅士统治的农村社会了。有人可能会提出,缺乏巨大的以农民为基础的革命运动这一事实(遍及各地的秘密会社的作用是不明确的,它往往被地方上层人物所控制或与他们合作)可以作为一种迹象,来说明“中兴”和“自强”虽然不能有效地镇压反王朝的民族主义和抵制外国的政治和经济侵犯,但在扑灭国内传统的反抗形式这一方面却是很有效的。狭义地说,农业组织和土地利用形式的稳定,与其说是政治保守的结果,不如说是当时掌握的技术和支配民众的社会价值观这两者限制的结果。

我在前面已经提到,拥有巨大地产的情况并不普遍。另外,由个别农户(自耕农或佃农)实际耕种的土地平均面积是很小的;超过一定的限度,较大的土地所有者宁可出租其多余的土地,而不愿雇工来耕种。二十世纪的材料表明,农户的大小和耕种规模相互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这表示每人耕种的面积只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小块耕作更因以下这一事实而情况不妙:农田容易被分割成若干通常是不同性质并且互不相邻的小块土地。农田的大量边缘土地被浪费,过多的劳动时间用于在小块土地之间来回奔波,合理的灌溉措施也受到了阻碍。大地产的罕见、小块的家庭农田以及典型的土地的小型化,都是传统继承习惯——特别是没有长子继承权——造成的部分结果。因为绅士和农民都一样,在一家之主死亡后,通常由活着的儿子平分家产,他们普遍自立门户。分家的活动可能在一代甚或一代以上时期内被抵制,但是缙绅之族几世同堂的大家庭理想常常敌不过不可避免的纠纷。因此,就象原始森林一样,尽管个别树木成长、成熟和老朽,森林却继续蔚然在农村蔓延扩大。农田小块化显然是几代人连续把几种差不多大小的土地(稻田、山地、果园等)分给继承人的结果,这些土地原是他们父辈农田的一部分。

即使在分家之前或以后拥有大块土地,这也并不意味着把它作为一个单位来经营。地方缙绅之家只雇劳动力来耕种他们的一部分土地。除了农村信用机构不足,管理技术水平低下和经济作物市场不稳定外,从直接耕种而不是从收租获取更大利润的土地的数量也受到种种限制。这些限制是由现存耕种技术大量而又不均匀地需要劳动力造成的。大量雇佣农业劳动力的潜在雇主面临着高昂的监督费用,并且从非本户劳动力(被集约使用,但只在农忙季节才如此)那里取得的收益也在减少。只有改良的种子、较好的肥料和扩大的灌溉才能使供应远地市场的大规模耕作站得住脚,但这些重大的技术改革并没有发生。

因此在清朝最后几十年中,中国经济的农业部门以这样一个混合因素为特点:土地和资金不足,过剩的劳动力产生的收益有所减少。但是,如果尽量不用长期的眼光来作任何中期的观测的话,可以说农业仍处于一种稳定的平衡状态中,并没有内在的经济理由可以说明它本身不能再继续生产。那么多的人口和上层阶层中那么高的文化得到供养和维持(虽然大部分人的生活水平确实很低),这要归功于传统的技术。许多世纪以来,以大量人力通过建设梯田、灌溉和防涝排水等手段来改造土地而进行的基本投资,也许早在十七世纪起就有可能使得每公顷的大米产量达到2.3公吨。这个数字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它代表现代以前农业技术(即在当时还没有大量输入改良的种子、肥料和杀虫药等物品的情况下)理论上的最高产量。中国每作物公顷平均大米产量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只有2.47公吨,在1955和1956年至1960和1961年的时期只达到2.54公吨。在后一段时期,印度的产量还没有超过1.36公吨。但在稳定和停滞之间的区别是很小的。传统农业的平衡是在每人平均产量很低的水平上取得的,产量的很大一部分被农业生产者自己消费掉了。只有少量供应市场的剩余可用作工业原料或供给非农业的部门。反过来,城市产品的实际需要也受到了限制。因此,广泛工业化的直接可能或农业发展的直接可能,都被农业部门的无能紧紧地束缚住了。